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瑞金市**镇**街**岗**号,住瑞金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赣****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瑞金市**镇**大道**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对侯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0.8mg/100ml。经鉴定,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55mg/100ml。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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