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侯,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侯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侯,听取了侯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1时44分,被不起诉人侯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环路地道桥30米处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值为174毫克/100毫升,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151.49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被不起诉人侯到案后自愿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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