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87********,汉族,专科,群众,工作单位河北保定*有限公司*分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路*号,现住址涞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1时51分许,涞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涞源县*路与*大街交叉口西200米处查获一辆车牌号为冀F*****的宝来牌小型轿车,经现场对驾驶人侯某某进行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实际损害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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