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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泗县人民检察院

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安徽省泗县**乡******号。被不起诉人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13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1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皖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泗县**道便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道便道铁路桥下方路段,被泗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2g/100ml,涉嫌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遂依法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待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5.27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于2020年11月12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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