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高新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住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与同事姜某某在其住处附近的凤凰烧烤园吃饭,期间饮酒。21时45分,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驾驶车牌号鲁******的小型轿车回家,途中沿龙泉路由北向南左转驶入奥园支路后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醉酒驾驶,当晚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按规定送检。经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书证;2.鉴定意见: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4.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的证言;5.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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