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20年8月3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0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豫R*****小型汽车从淅川县盐库岭某某饭店沿丹阳路往娃鱼河方向行驶,行至娃鱼河桥头某某足道门前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35mg/100ml。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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