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县,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18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驾驶豫BH7***的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十字时,被临渭交警大队设卡查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侯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7.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属初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