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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合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1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20202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228日决定将此案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327日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530日下午,侯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C****的两轮摩托车,沿重庆市合川区小桥路、蟠龙路往东渡大桥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东渡大桥钓鱼城大道转盘时,被在此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对侯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将其送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重庆法医验伤所检验,案发时侯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9.1mg/100ml。

侯某某于2019年5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

2.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乙醇检验报告;

4. 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侯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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