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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车工,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路附**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和家人在家中吃晚饭,侯某某喝了2瓶啤酒。2020年5月10日1时许,侯某某驾驶渝A3****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陈某某,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莲花社区出发,经龙洲湾隧道,往巴南区界石镇方向行驶,当其行驶到巴南区新玉隧道出口5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渝A7****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侯某某明知被害人报警,仍等候民警到现场处置,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侯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93mg/100ml。同日3时31分许,民警将侯某某带至巴南区界石镇中心卫生院抽取静脉血送检。2020年5月11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5mg/100ml。

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侯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收条、车辆维修费结算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辨认现场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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