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603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村**屯**组,住吉林省榆树市**镇**村**屯**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4日将此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飞碟牌蓝色轻型自卸货车在长春市二道区沿岭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环城路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侯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4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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