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侯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5的白色凯迪拉克牌小轿车,沿本市碑林区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粉巷东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侯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8.1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车辆照片,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侯某某的供述,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系无前科劣迹、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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