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集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山东省胶南县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南县,住通化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无前科劣迹。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0分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酒后驾驶吉E*****小型面包车,由集安市**镇**方向往**镇镇里方向行驶,行驶至头财线45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被带至**镇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7.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所驾车辆照片;
2.书证:(1)驾驶人信息查询(2)机动车信息查询(3)血样抽取登记表(4)前科查询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侦查阶段既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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