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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87********,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本科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办至我院,我院于2020年6月30日受理该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具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2月7日00时46分许,侯某某驾驶川Q*****小型轿车由宜宾市叙州区外江路方向经中坝大桥向两路桥方向行驶,行至中坝大桥南桥头检查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查,其结果为137mg/100ml,随后被带至交警支队办案区提取血液送检。2019年12月11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23.8mg/100ml。

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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