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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1时许,侯某某驾驶甘M*Y***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庆桥镇长庆路,被执行巡逻任务的长庆桥中队交警查处。经对该车驾驶员侯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97mg/100ml。次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甘中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5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果为:被鉴定人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91.83mg/100ml。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犯罪后认罪认罚,且其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八项从重处罚情节,根据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依法适用不起诉决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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