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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住来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1日21时02分,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驾驶牌照为皖M*****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来安县雷官镇烟陈三岔河路1公里,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随即民警依法将侯某某带至水口四中队办案区,由来安县人民医院医生抽取其血液样本二份,送至安徽金盾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结果为送检的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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