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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2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经灵璧县公安局批准取保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3时05分许,蔡某某驾驶皖******轿车在灵璧县灵城建设南路与奇石大道交叉路口处倒车时,与路边停放的皖******轿车发生轻微碰擦。后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酒后赶到现场,将皖******轿车挪至奇石大道非机动车道上。出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对其酒精呼气检测为128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灵璧县第一人民医院对其抽血送检。后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侯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0.52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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