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经灵璧县公安局批准取保侯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3时05分许,蔡某某驾驶皖******轿车在灵璧县灵城建设南路与奇石大道交叉路口处倒车时,与路边停放的皖******轿车发生轻微碰擦。后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酒后赶到现场,将皖******轿车挪至奇石大道非机动车道上。出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对其酒精呼气检测为128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灵璧县第一人民医院对其抽血送检。后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侯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0.52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