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曾用名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冀E*****黑色越野车,沿巨鹿县杨官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59公里+500米处被交警查获,经邢台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侯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6.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无其他加重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侯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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