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Z48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赤峰市松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81********,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村民住宅楼**号**室,无前科。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3时,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酒后驾驶悬挂临时牌照为蒙DC****号的小型汽车,沿赤峰市松山区松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松城路与木兰街交叉口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8.15mg/100ml,属醉酒。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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