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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现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20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侯某某酒后驾驶吉D*****号小型轿车沿西福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东山分局路口,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85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在审查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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