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现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20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侯某某酒后驾驶吉D*****号小型轿车沿西福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东山分局路口,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85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在审查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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