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30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村**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渝DF****小型轿车搭载乘客一名,从重庆市九龙坡区金科机电城D区25栋附近出发,行驶至盘玉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侯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1mg/100ml。随后民警将侯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侯某某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123.9mg/100ml。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测试凭证、血样提取表、机动车驾驶证及查询表、机动车行驶证及查询表、受理鉴定回执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辨认、提取、测试等笔录;
5.乙醇鉴定意见;
6.视频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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