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23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95年1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5********,汉族,中专文化,系安顺市某某酒店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现住安顺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9日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驾驶贵******号小型轿车沿中华东路从老大十字往北门方向行驶,行驶至中华北路若飞广场人行横道路段时,碰撞在人行横道外等候通行的被害人孙某驾驶的贵******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犯罪嫌疑人侯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5.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33mg/100ml,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刑事和解相对不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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