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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合同诈骗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7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因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2020年7月3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通过微贷网居间服务向四川新网银行股份公司借款人民币39821元,并将自己所有的贵EM***小型普通客车抵押给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约定借款期限24个月。2019年11月20日,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伪造了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与被害人杨某某签订车辆抵押合同,再次将该车抵押给杨某某,骗取人民币2万元。

2020年7月20日,侯某某家属已赔偿杨某某人民币2万元,杨某某对侯某某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涉嫌合同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已赔偿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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