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四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路**巷**号。2019年5月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28日,天津**汽车销售公司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侯某某的撮合下与邢台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100台大运牌E3系列4X2纯电动厢式货运车的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只缴纳了两个月租金,后**公司发现网上有出售其公司租赁给**公司的车辆,遂到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3月29日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发现邢台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取得租赁的车辆后私自将租赁车辆以每辆车人民币16万元的价格抵偿经销商货款的方式将租赁车辆与经销商李某某等人签署电动车买卖合同,车辆总价值1663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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