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4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区,住**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4年9月28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5年11月9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阿克苏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5月23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通过编造其为阿克苏**公司所有人的虚假事实,冒用他人名义(经查阿克苏**公司股东为王某某、张某某),在**公司未召开股东会及其他股东授权的情况下,指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同徐某某以**公司名义与**公司名义签订**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卢某某将徐某某应给付**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金219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其中500万元由卢某某打入被不起诉人候某某账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阿克苏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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