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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住镇巴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同杨林(已判刑)、王某某等人在镇巴县城苗乡广场“喝丢一只鞋”烧烤店吃完烧烤后,杨林登记入住镇巴县金叶大酒店1003房间,杨某提供毒品,和某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四人聚在酒店1003房间开始吸食冰毒。1月26日下午17时许,四人再次聚集在金叶大酒店1003室吸食冰毒,杨某于当天下午18时离开了酒店,之后酒店1003房间的房钱一直由某某某支付。2019年1月30日四时许,某某某拿出1月30日晚上在镇巴县城铭座KTV玩耍时,何某甲(外号“何某乙”)给其提供的约指甲盖大小的冰毒,又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吸管和锡纸等吸毒工具,和与王某某、刘某某再次聚在酒店1003房间开始吸食冰毒。2019年2月1日,民警出警时发现某某某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经现场对某某某等三人进行尿液冰毒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存在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但其仅容留2人吸毒,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客观要件,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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