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安仁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安仁县**镇**村**组,非××代表,非××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9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0月7日至2018年11月6日、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1月21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1月6日、2019年1月21日补查重报。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2月7日至2018年12月21日)。
安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每月都要与张某甲在自己的面包车里(车牌号为湘******)吸食一、两次冰毒。其中:2017年11月份左右,侯某某从其朋友手中购买了100元冰毒。随后,侯某某开车载着张某甲来到安仁县**路工业园附近,与张家文一起在自己的车里将毒品吸食完毕。2018年1月4日10时许,侯某某从其朋友侯某甲手上购买了100元冰毒。随后,侯某某开车载着张某甲在安仁县**路工业园附近,与张某甲在自己的面包车里将毒冰毒吸食完毕。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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