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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寻衅滋事案法定不起诉适用)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性,196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白城市洮北区******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7月2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2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因琐事用砖头将郭某某家屋内的三块玻璃砸碎。

2.2020年春节前后疫情期间,在波尔多小镇小区,因戴口罩问题,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与小区保安发生冲突,殴打保安宋某某、张某某。

3.2020年3月27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因琐事用菜刀将许某某家窗户玻璃砸碎,被砸碎玻璃价值约为1000元左右。

4.2020年3月27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去郭某甲家,将其家中窗户玻璃砸碎一块。

5.2020年4月29日凌晨一点多,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去郭某某家,用砖头砸郭某某家院铁大门。

6.2020年5月14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苗某某家中,因琐事殴打苗某某,并用铁锹将窗户玻璃和电动车砸坏。

7.2020年6月1日6时许,在波尔多小镇3号楼5单元楼下,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将崔某某的起亚牌轿车玻璃涂抹涂料,损失260元。

8.2020年06月23日1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因车库漏水问题与物业公司经理邓某某发生争执,随后侯某某用车库中的“八路”(圆柱形,金属制,50-60公分长)将物业公司玻璃砸碎,造成损失价值400元人民币左右,用尖锹将物业公司正门砸坏,损失价值700元人民币左右,用嘴将邓某某右小臂咬伤,后又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并对明仁派出所民警侯某甲进行辱骂。

9.2020年7月1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去刘某甲家,无故殴打刘某甲,毁坏玉米地里的玉米和鸽子网等。

10.2020年7月2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对宋某甲家的葵花进行毁坏。

11.2020年9月9日16时30分,在波尔多小镇物业门前,侯某某酒后与保安队长张某甲发生口角,用砖头、尖刀将张某甲的电动三轮车玻璃砸坏。

    12.2020年4月23日,在波尔多小镇小区内,侯某某与物业工作人员刘某乙发生争执,持木棍欲殴打刘某乙被人拉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多次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2021年1月1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侯某某不起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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