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2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9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镇**队**号,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园**号楼**单元**。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7年9月5日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于2012年8月1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于2014年10月1日假释考验期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5日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0年10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1月23日至2020年12月7日)。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31日,在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琉璃河水泥厂西南侧一平房内,吴某某伙同张某某、赵某某、侯某某等人组织多人以百家乐的方式进行网上赌博,并从中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赌博网站账号相关情况,且涉案赌资、参赌人数及抽头渔利数额不清,认定被不起诉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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