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曾用名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7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现住**镇**村,无业。2018年8月1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1日被昆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后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底,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马某某(已不起诉)通过白某某(已不起诉)在“**娱乐”APP网络赌博平台上注册了pf123的代理账号,二人组织、发展了苏某某、张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在“易盛娱乐”APP网络赌博平台上通过购买“11选5”型彩票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抽取下级代理账号投注后返点的方式获利。2018年6月至8月,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马某某从“易盛娱乐”网络赌博平台获得违法所得及抽头渔利共计980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实其通过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娱乐赌博网站开通账号的事实;
2、提取笔录,证实对侯某某与马某某账号内发展代理人员的情况;
3、辨认笔录,证实同案犯对侯某某的辨认情况;
4、书证银行交易流水,证实侯某某银行账户内的提现情况;
5、书证到案经过,证实侯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6、书证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侯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
7、书证收据,证实侯某某缴纳违法所得的事实;
8、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侯某某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9、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侯某某认罪认罚的事实;
10、同案犯供述,证实其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下线代理的事实;
11、被不起诉人供述,证实案件的事实经过。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但其在担任赌博网站代理过程中,发展下线人数较少,违法所得数额较少,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故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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