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沂市**镇**街**号。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曾因赌博,于2016年1月30日被新沂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退回新沂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新沂市公安局补充证据后,于2020年7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新沂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以来,在新沂市双塘镇沙沟村附近,吴某某与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二人商量确定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名义开设赌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为开设赌场提供便利。该赌场以押宝的方式聚集二、三十人进行赌博。其中,乔某某在赌局内负责抽头,骆某某在赌局内出宝,尹某某为赌局提供钢管帆布大棚、桌椅板凳。吴某某、乔某某从赌局上抽头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骆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300余元,尹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6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沂市公安局认定的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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