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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75********,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7月19日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4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4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21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10月间,刘某某(已判决)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邢家巷居委会租用民房开设赌场,利用麻将做赌博工具,采用翻坨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该赌场每天给刘某某交2000元公安保护费后赌场便没有受到任何干扰。侯某某在该赌场入股二十余天,非法获利2万余元。

案发后,2019年6月17日侯某某到12.01专案组主动投案,并如供述了自己在赌场入股的犯罪事实。2019年11月3日侯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能投案自首,积极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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