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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2195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从业人员,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连云港路**号**号楼**单元**室,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被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底至6月初,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明知鲅鱼等系他人在休渔期内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而仍予以收购,交易金额8000元。归案后,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有:1.侦查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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