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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曾用名候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5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市**村**工地。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伙同李某某窜至贵阳市经开区腾龙湾A1区14栋附近,期间李某某独自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新日牌电瓶车盗走并藏匿,后侯某某在明知电瓶车是李某某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帮助李某某将该电瓶车转移。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3582元人民币。案发后,被盗电瓶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退赔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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