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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放火案)_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性,19*****日出生,现年51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村委会****。无前科。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因涉嫌放火罪,2020年5月9日丽江市华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经华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华坪县公安局中心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退回华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华坪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华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1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华坪县**镇**村委会**组**窝山上放火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14.71亩,过火林地均为有林地。侯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放火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华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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