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现年51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村委会**组**号。无前科。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因涉嫌放火罪,2020年5月9日经丽江市华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经华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华坪县公安局中心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退回华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华坪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华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1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华坪县**镇**村委会**组**窝山上放火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14.71亩,过火林地均为有林地。侯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放火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华坪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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