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67********,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柘城县**村委会**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6日13时许,在柘城县远襄镇团结广场对面,被害人侯某甲以宅基地归属不清为由阻止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盖房子,后引起二人争吵和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用木棍将被害人侯某甲左胳膊打伤。后经鉴定,被害人侯某甲系左上肢损伤合并左侧尺骨骨折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照片两张;2、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3、证人贾某某、候某乙、袁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侯某甲陈述;5、侯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书一份;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
本院认为, 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本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又具有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初犯、偶犯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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