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31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8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枣庄市人,无业,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阿里**路**号**楼**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KTV值班,因KTV客人薛某某等人消费后未结账,遂与其发生争执。后双方互相殴打,致薛某某头面部创口,面部软组织挫伤,右侧第6、7肋骨骨折,腰2、3、4右侧横突骨折;兰某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及皮肤损伤。经法医鉴定,薛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兰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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