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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499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保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1月21日被北京市**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3日至2020年12月22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号楼**层**房,与被害人赵某某(男,44岁)因琐事发生纠纷,使用酒杯将被害人打伤,致其头部开放性伤口,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右耳、右面部开放性伤口。经依法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侯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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