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一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修筑自家院坝堡坎时,被害人杜某某认为侯某某所筑堡坎存在纠纷并上前阻止,双方发生推搡过程中侯某某将杜某某推倒在杜某某家房后阳沟的水泥地上,致右胸部受伤。经本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右胸(4.5肋骨折)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沿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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