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原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9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宁夏银川市永宁县**四期**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6月28日和9月7日两次退回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补充侦查,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曹某某与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父亲侯某甲之间的债务纠纷经宁夏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并进入法院执行阶段。2020年1月16日1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受其父侯某甲委托,在固原市区东海街与回中路十字路口找到曹某某,侯某某因索要债务事宜与曹某某发生口角,随即曹某某用手撕扯侯某某时,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用手阻挡曹某某时致其摔倒受伤。被害人曹某某之伤经固原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一处,骶尾椎末节脱位构成轻微伤一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其阻挡曹某某的行为是一种本能自救,故侯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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