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是1310221993********,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固安县**镇北**村**号,住固安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5076******。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固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25日,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取保候审。
辩护人基本情况:辩护人范永强,河北范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因民兵登记发生口角,后互相厮打。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将被害人高某某打伤,经廊坊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无前科,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本案属于家庭暴力犯罪,认罪认罚,已达成刑事和解,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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