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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路**园**号楼**门**号,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旭肇,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4日22时50分,在天津市第二儿童医院急诊3诊室门口,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带孩子看病排队问题发生口角,后二人动手打架,在打架过程中侯某某掰了王某某的左手,造成王某某左手第五掌骨完全骨折。经鉴定,王某某左手掌骨完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左手背皮肤手术瘢痕3.2CM。评定为轻微伤、手部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2020年9月12日11时许,经电话通知,侯某某到所内接受传唤后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书面取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予以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琐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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