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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_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桦川检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屯住该村,农民。2020年9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桦川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于2020年8月4日中午与其表兄韩某甲酒后发生口角,回家后二人在微信中继续争吵,侯某某便携带自家菜刀约韩某甲在桦川县**镇**饭店门口见面,后韩某甲乘坐出租车到约定地点刚下车,侯某某上去用菜刀连续砍了4刀,侯某某妻子张某某、母亲韩某乙、二姨韩某丙将双方拉开,韩某甲头部、左肩部刀伤。经桦川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甲所伤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真诚悔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桦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桦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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