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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故意伤害案)_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45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住靖宇县**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靖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本案由靖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凌晨1时许,**物流值班员侯某某与司机张某某在**物流公司内因开车库门一事发送争执,争执过程中,侯某某使用拳头击打张某某面部,造成张某某被打伤。经鉴定:张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轻伤二级。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侯某某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主观恶性较小,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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