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8196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9年6月4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院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及其丈夫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将张某某踢倒在地,致张某某腰部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传唤到案。案发后侯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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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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