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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故意伤害罪)_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性,1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42619******7210,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会川镇棉柳坪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渭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0时许,被害人闵红得与邻居周某某、朱某某等几人在渭源县会川镇棉柳沟村某某社村民马某某家里喝酒时,侯某某也来喝酒。喝酒期间,侯某某与闵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侯某某在闵某某脸上打了几拳头,致使闵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闵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侯某某和闵某某自行和解,侯某某赔偿闵某某人民币30000元。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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