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住乌兰浩特市**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早市**道路对面,因被害人刘某某的轿车停在道路边上,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摆摊嫌碍事,用玻璃碎片将刘某某车门等部位划损。经乌兰浩特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为1095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兴安盟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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