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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街道**村**号,住山东省胶州市**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某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因胶东国际机场建设,胶州市政府决定对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村实施整体搬迁,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家在搬迁范围之内。经拆迁议事会及村两委会认定,其位于**村拆迁的六间南北向厢房应按照实测面积89.69㎡,每平方米4680元,进行补偿,加上附房设施及装饰、装修等,共计应补偿数额为588762元。

2019年3月27日、7月29日、11月4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因房屋拆迁补偿款问题多次伙同他人越级进京上访并在国家信访局接访司登记,要求胶东街道办事处对其位于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村拆迁的六间南北向厢房按照东西向正北房屋的拆迁标准(每间按照45平方计算,每平方4680元加上补贴每平方米总共补偿5180元)进行补偿,共计补偿数额为1398600元,侯某某以越级进京上访并在国家信访局接访司登记要挟胶东街道办事处多补偿其809838元。

案发后,2020年1月7日侯某某委托其前夫白某丙与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签订房屋搬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并领取补偿款588762元,胶东街道办事处出具谅解书,对侯某某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胶政发(2013)9号胶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改变临空经济区范围内土地现状性质及用途通告、胶东街道办事处关于禁止在征迁土地范围内继续进行耕种的通知、胶州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限期拆除通知书、通知、送达回证、胶东片区**村村庄改造搬迁安置补偿方案、胶东国际机场配套二期项目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方案、房屋搬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搬迁补偿款结算表、补充协议、胶东国际机场配套二期项目**村庄合法住宅房屋认定情况明细表、航拍图、谅解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019年侯某某进京到省上访台账、授权委托书、撤销委托声明、保证书、协议、离婚协议书、胶东国际机场村庄住宅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现场勘察登记表、青岛市信访局驻北京办公室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甲、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胡某某、白某丁、周某甲、于某某、周某乙、姜某乙、姜某丙、纪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犯罪未遂,且具有认罪认罚,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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