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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莘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绵阳市**县,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县**街道*******村**号,住址**。2019年7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苏某某与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系同村村民关系。2019年3月19日晚,侯某某和苏某某在*县**街*****吃饭时,二人因论辈分发生口角争执,后互相殴打,侯某某用嘴咬伤苏某某的左耳朵和左手拇指。经鉴定,苏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侯某某之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侯某某取得了苏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侯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经调查,侯某某平时表现良好。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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