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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5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退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租住于德州市德城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7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德城区新村中街东首南侧因倒车事宜,与在该处摆摊的被害人高某某发生争执,随后两人发生肢体冲突,侯某某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高某某左胸部捅伤,经法医鉴定,高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侯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系民间纠纷引起、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坦白、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扣押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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