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29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南指挥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侯某某在凤翔县南环路***宾馆隔壁商店买东西扫码支付时,与受害人景某因扫码支付发生口角,后二人相互殴打,侯某某用商店的铁凳子击打景某头部,造成景某头部受伤。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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